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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 | 旅行社担责60%,因游客睡觉没听到提示致猝死

分类:周法 0 2023-08-31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旅客在宾馆休息过程中因自身疾病猝死;到达景区后因身体不适晕倒在卫生间,抢救无效猝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参团旅游”“猝死”等关键词,共检索到25篇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猝死原因、相关证据举证很重要,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同。其中,中老年人在参团旅游中猝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谁该担责屡次成为争议焦点。

那么,中老年跟团游过程中不幸猝死,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周法,国家旅业将为广大读者解答,以期对业者、旅客起到警示作用。

案情:未听导游提醒,自行攀爬陡峭长城致猝死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50多岁的男子报名参加低价“夕阳红”旅行团,在旅游途中因擅自去陡峭景区攀爬长城不幸猝死。具体案件如下:

2021年6月,50多岁的李先生报名参加低蓝海旅游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组织的北京大巴5日游,旅游费用为288元,枫景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枫景公司)是蓝海公司在北京联系的地接社。

6月11日下午,蓝海公司带领旅游团前往长城景区游玩,李先生在自由活动时未听导游提醒,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西侧,在攀爬长城过程中晕倒在台阶上。蓝海公司导游在收到通知后随即赶往现场对李斌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未能抢救成功。经询问证人得知,意外发生当日安排的旅游行程从早上5时30分开始,下午1时30分到达长城景区,当时景区温度36℃左右。

经公安机关鉴定,李先生的死因为猝死。李先生的妻子、儿子及父亲将蓝海公司、枫景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共计90余万元。

判决:游客因睡觉没听到提示,导游履行提示风险告知义务存瑕疵

据受理该案件的法官介绍,蓝海公司在前往景区的路途中提示乘客不要前往西侧景区,但当时李某在睡觉并未听到,进入景区后北京地接社枫景公司导游将门票交给游客后并未进入景区,仅有蓝海公司导游随同游客一起进景区。

法院审理认为,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确保旅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产生明确认知,导游仅在未确认所有游客均能听清的情况下作出口头告知,履行提示风险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

而且,蓝海公司作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专业导游,对中老年旅客的安全应当尽到较普通旅游团更高的保障义务,对脱离队伍前往西侧景区的旅客应当进行及时劝阻。

另外,该旅游团人均年龄较大,蓝海公司安排的行程应当考虑到旅客的身体素质情况,过于紧凑的行程安排明显不合理,为本次死亡事件埋下了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枫景公司作为地接社,也应当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但因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枫景公司未与李斌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担合同责任。

同时,李某作为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在去北京前未对其身体状况作必要的评估和检查,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以及与李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蓝海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后,被告蓝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责任划分合理,驳回了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制度:“老年旅游国标”出台,旅行社对中老年群体负更高保障义务

基于老年旅游意外频发问题,早在2016年9月国家就出台并实施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内容如下:

▌行程安排上,旅行社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特点,不应安排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

▌导游选择上,应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3年导游从业经验,接受过老年旅游服务技能的相关培训。

▌特定情况应设定跟团医生,比如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

▌交通方面,乘坐火车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应安排卧铺,并尽量安排下铺。第五,购物上,应选择明码标价的购物场所。

▌保险方面,组团社应与保险公司就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年龄上限进行沟通协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旅业小贴士

▌对于老年旅游团队,旅行社应更全面、更人性,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对涉及旅客安全的事宜,应确保传达给每位旅客;制定旅游行程时,要结合旅客的年龄与身体情况,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旅游者若身体出现不适的症状,应当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协调;应当遵守纪律,不要擅自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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