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计划利用假期带女儿看看世界,出国旅游。刚好外出遛弯时在某旅行社分店看到了一款自己心仪的出境游旅游产品。该产品包含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在内的14天出境游服务。由于行程安排合理,极具性价比,刘先生爽快地同旅行社签署了团队出境游旅游合同,并在旅行社工作人员赵某的要求下,扫描了门店内的二维码支付了全部费用2.74万元。
在付费后,工作人员赵某为刘先生开具了收据,且在收据和合同上都盖有旅行社和分店的印章。
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刘先生及其女儿不得不取消此次旅游行程。根据刘先生和旅行社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同意解除旅游合同。
但有关退费一事,旅行社称没有收到过刘先生的钱,因此拒绝退款。对此,刘先生出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但旅行社坚称赵某不是旅行社的员工,刘先生是向私人账户汇款,收据上的印章非公章,刘先生购买产品的门店已撤店等种种理由表示拒绝。
根据合同约定,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出境社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旅行社一口否认刘先生付款事实的污蔑和拒绝协商退款的态度,刘先生最终只能选择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