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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退一赔三”44万?领队起诉称出海后更改目的 | 周法

时间:2025-10-28 分类:周法

国家旅业网既往分享的案例,若有“货不对版”,大多是在景点上丢三落四、小团变大团,又或者是压缩行程。但今天要分享的这起案例,行程则是被大加修改:行程7天变2天,甚至连目的地都变了。

本期国家旅业网『周法』栏目,国家旅业网为大家分享这则案例。

01

行程大变化

中沙7日游变西沙2日游

领队起诉旅行社要求退一赔三

童先生酷爱潜水,他计划利用假期来一场海岛旅游。作为领队,童先生为自己和其余的同行者共计10人,预定了某旅行社推出的“中沙船宿”旅游产品。根据产品详情介绍,童先生预定的这款旅游产品有5个潜水日,包含约14次潜水,共7天6夜总费用11万余元。身为领队的童先生在出发前付清了这11万余元的款项。

来到潜水日当天,船刚离港,船长便以风浪太大为由称没法去中沙,要改去西沙。到了第二个潜水日,船长虽然开往了中沙,但最终因超载和非法营运遭遇遣返,剩余的行程无法继续。

对于原定的行程被取消的情况,旅行社在童先生一行10人返程后退还2万元作为补偿。

可童先生一行人对2万元的补偿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在明知船只超载和不具备营运资质后果的情况下做出如此不专业的安排,明显存在欺诈,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领队的童先生代表其他9人把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一赔三”,即退回全部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3倍赔偿损失。

02

各执一词

旅行社称事实并非如此

与领队的说辞大相径庭

对于童先生的主张,旅行社当庭表示,行程按照原计划的确是组织去中沙潜水的,但根据当日的天气预报,结合船只航图信息,船长预判到达中沙潜水点需要耗费30到40个小时的时间,并且船长认为在中沙的潜水点会出现超过2米的暗涌,超出安全潜水的可控范围,极有可能危及游客生命安全。出于安全角度的考虑,为不耽误游客的潜水行程,船长在第一个潜水日临时改去西沙 。

此外,旅行社还称,受天气原因变更潜水点并非旅行社擅自修改行程,而是已经与童先生一行10人进行过协商的。

关于童先生提及的租用船舶的运营性质及核载人数的问题,旅行社承认确实没有审查,但中途返航的原因并非是童先生所言,而是因部分潜水游客称身体不适需要救治,向相关部门投诉,导致相关部门要求船只返航。

03

法院的宣判

退一赔三理据不足

旅行社退还剩余的9万余元

受理本案的香洲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为童先生等共计10名旅游者提供7天6夜中沙的旅游服务,但实际是提供了2天西沙的旅游服务。时间和目的地都与约定不符,旅行社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第二个潜水日中途返航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加之旅行社在没有对行程中所使用船只能否客运以及能核载几人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就组织童先生一行人出海旅游,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导游、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如旅游经营者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均属违约,应当返还合理费用。若存在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海面的情况受天气、风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证明旅行社存在故意隐瞒旅游者的欺诈行为。所以,童先生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进行三倍赔偿的诉求,理据不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乐公司应向童先生等人返还剩余旅游费用9万余元




编辑|不盲

校对|王木木
审核|雷蕊
版面设计|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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